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民终1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正鼎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郪江路(祥福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496467783。
法定代表人:郭虹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审第三人:熊国海,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上诉人四川正鼎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熊国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20)川0923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以已变更公司工商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20)川0923民初8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晓萍
审判员 姚梓佳
审判员 刘尧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