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松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鼎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民终1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正鼎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郪江路(祥福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496467783。

法定代表人:郭虹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审第三人:熊国海,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上诉人四川正鼎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熊国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20)川0923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以已变更公司工商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20)川0923民初8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晓萍

审判员  姚梓佳

审判员  刘尧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