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松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松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1412号
原告:**,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军,大英县蓬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松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郪江东路295-297号1楼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496467783。
法定代表人:胡奇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海,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松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蒋立赞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唐 悦
书 记 员 冷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