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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冶某某(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北京鑫海建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11775号 原告: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海建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东贯市村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冶**公司)与被告京鑫海建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京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京冶**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