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11775号
原告: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海建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东贯市村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冶**公司)与被告京鑫海建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京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京冶**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