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14358号
原告: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鑫海建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东贯市村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鑫海建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