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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冶某某(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14358号 原告: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鑫海建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东贯市村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鑫海建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