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534号
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世纪大道2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7Y66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工业园区4号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32862278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