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创鸿业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家世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天创鸿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12民初14286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天创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6888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家世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7TX29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天创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鸿业公司)与被告陕西家世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世锦商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16日签订《中登广场商业弱电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约定由原告对被告位于未央区凤城四路城市花园商业广场的弱电系统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同时约定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应当按日以未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施工,截止2019年7月30日,涉案工程已全部竣工,经双方验收合格后已移交被告投入使用。经原、被告对涉案工程结算,双方一致确认涉案工程款为3721939元。但被告在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果。综上,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已明显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71939元;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0300.56元(自2019年7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16日)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57193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主张的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根据被告与原告于2020年9月份对原告实际施工量的核对,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为2862406元。2、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有误,且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整。综上,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以及违约金计算时间节点及计算基数均与事实不符,且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并反诉认为,2018年9月16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中登广场商业弱电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约定由反诉原告将位于未央区凤城四路城市花园商业广场的弱电系统工程项目发包给反诉被告,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约550万元。但反诉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完毕合同施工义务,经双方近期核对,反诉被告施工量仅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一部分,已完工程款项为2862406元,至今仍有大量工程未施工。此外反诉被告已施工的弱电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反诉原告多次通知反诉被告进行维修,但反诉被告均未进行修复达到合格。鉴于此,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全施工,且已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反诉被告作为施工方应当承担修复的全部费用。请求判令1、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于2018年9月签订的《中登广场商业弱电工程项目合同文件》;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修复的费用(以鉴定结果为准);3、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交付施工图纸;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原告对被告反诉辩称,被告反诉基本事实错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登广场商业弱电工程项目合同文件合法有效,且工程已经过了质保期,双方合同仅系后续工程款及违约金的支付问题,其他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条件。关于涉案工程量,原被告双方已于2019年7月份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且原告已将弱电系统工程项目于2019年7月30日全部移交被告,被告也于2019年7月初对商场进行开业运营,至此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合格,符合验收标准,且双方于2019年10月17日进行了最终的工程决算,确认工程款合计为380余万元,被告亦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由此可见双方的合同已经大部分履行完毕,仅剩剩余合同款的支付问题。关于质量问题,双方在交接及验收时已经明确注明所有材料及设备的施工均符合业主的质量要求,由此可见原告施工不存在质量问题。关于被告所述的合同第四条第四款两种方案的选择问题最终决定权在原告,原告也多次通过电话催收函等方式向被告催要工程款,并非商品住房。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后的一年内为质保期,质保期过后由双方另行协商维修问题,至于质保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合同约定双方另行协商,不在本合同之内。请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中登广场商业弱电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一份,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位于凤城四路城市花园商业广场弱电系统工程,第一条工程概况:3、工程内容:1、原有弱电桥架线管线拆除2、弱电工程(含网络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背景音乐系统,报警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客流量统计系统,WIFI覆盖系统,新风自控系统,智能照明系统)。第三条合同价:1、本合同价款详见附件《中登城市花园商业广场弱电系统工程报价清单》,以合同清单包干价格,该价款已包材料的采购费、人工费,税费,保险费等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总造价为(大写)人民币伍佰伍拾万元整(含10%建安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小写)¥5500000.00元,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2、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减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形式办理。3、除本合同另有说明外,本工程发生的任何直接费用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如税金)均已包括在本合同造价内。第四条合同付款: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安排进场备工备料,并将本合同项中的施工设备运抵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2、综合布线完成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造价总额的20%,既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00元)。3、设备安装完成进行系统调试阶段,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总造价的20%,既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00元)。3+设备系统调试完成,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总造价的20%,即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00元)。4、本合同总价的35%剩余工程款既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万元整元(¥2200000.00元)支付方式分两种方案。1,甲方于验收日起分十个月等额(即¥220000元/月)支付给乙方。2,抵给乙方同等金额的商品住宅房一套(五证齐全)。两种方案乙方最终有选择决定权。4、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一月内支付。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及竣工验收:4、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7个工作日内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该工程自动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如提出修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重修,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相关费用和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5、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自甲方签发验收单之日起日内将工程移交给甲方。6、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送交最终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进行返工或修理后提交最终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第七条售后服务及保修:1、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对其施工工程及其提供的设备实施保修及售后服务,质保期为自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后1年。在质保期内,若本合同项下范围内的工程(含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自费上门维修或更换。在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外,若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维护维修指导,双方可另行协商。2、甲方对售后服务有其他合理要求,需与乙方另行商定,经甲乙双方认可后,以本合同补充协议形式办理。3、如果在质保期结束之前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经调查非甲方人为因素造成的,则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相关款项,乙方有权按日以甲方未支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2、因乙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造成工程延误的,被视为延期行为,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按照违约合同部分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乙方延期超过10天(含第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依本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应返还甲方已付的全部款项。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高于违约金,则乙方应当补足甲方实际损失与违约金额的差额。 2019年7月30日,原告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工程名称:中登广场商业弱电工程项目,开工日期2018年9月17日,验收日期2019年7月30日,工程内容:见后附移交清单各系统,设备安装明细见后附移交清单。验收意见:该项目已按要求完成综合布线系统,网络系统,无线WIFI覆盖,背景音乐,入侵报警,客流统计,视频监控,车位引导,智能照明,电梯五方通话监控系统安装调试。经检验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本验收报告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工程手续于2019年7月30日已由施工、建设单位双方办理完毕,完工签字日期即为保修期执行开始日。验收单位一栏,被告公司物业工程部员工***签名,并加盖“陕西世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工程部”印章。 2019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审核结算表》载明:结算金额3800778元。1、所有工程内容和遗留问题均已得到合理结算,无其它任何经济纠纷问题。2、本工程所有材料和设备及施工均符合业主验收的质量要求。3、对所有结算工程的质量负责,若出现施工质量,乙方有免费维修的义务,或由项目部代为维修,修复费用从尾款中支付。下方注:“扣除编号4信息发布系统暂未安装”工程部已核,***签名。建设单位签章处被告物业工程部员工***签名并加盖“陕西世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工程部”印章。《中登广场商业弱电工程项目汇总表》载明:4、信息发布系统78839元。 2019年6月27日《工程项目变更单》中载明双方认定的需变更内容,建设单位处加盖“陕西世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工程部”印章。***签名,并注明“工程量已核,已完成施工”。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5万元。被告提出《网络设备系统报价清单中》设备材料费用A为233172元,安装调试费B=A*10%,为23317元,税金C=(A+B)*9%为23084元,系统总计D=A+B+C为279573元,计算错误,原告予以承认,并重新核算后确认系统总计D应该是38320元,多算了241253元,原告同意予以扣减,扣减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330686元。同时被告申请撤回反诉中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于2018年9月签订的《中登广场商业弱电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之请求。 上述事实,有《中登广场商业弱电工程项目合同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审核结算表》、《工程项目变更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创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家世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签订的《中登广场商业弱电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项目工程施工内容,双方于2019年7月30日完成工程结算,被告确认工程总价款为3721939元,扣除被告已付工程款,及原告未安装部分的工程款,尚欠1330686元应当支付,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工程款1330686元之请求,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之请求,因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20日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至于被告以结算单上所加盖“陕西家世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工程部”的印章系物业部的章子,而非公司公章,该结算单上***及***和签字不能代表公司进行决算进行抗辩一节,因被告承认“陕西家世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工程部”印章是其公司所有,而***及***也系其公司员工,且该物业部的印章及两人签名在多处出现,原告有理由相信该两人的签字代表公司行使职务行为;另外,在“(2020)陕0112民初9809号”及“(2020)陕01民终14546号”案件中,被告对于上述签章的效力亦是认可的,故被告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至于被告以2020年9月份与原告进行核对确认原告所完工程仅价值2862406元之抗辩意见,因原告不认可,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推翻双方的结算金额,故该抗辩意见不成立。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修复的费用(以鉴定结果为准)之请求,因该工程已交付使用且已超过质保期,已不具备鉴定条件,故对被告的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家世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天创鸿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1330686元,并以133068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20日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陕西天创鸿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陕西家世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20元,被告负担21000元,反诉费5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自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平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