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1民初1417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省白城市镇赉县嫩江东路2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省瑀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四平市梨树县建设小区东区一期1号楼6**113室。
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与被告镇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瑀润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