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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镇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1民初1419号 原告:**,男,199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省白城市镇赉县嫩江东路21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省瑀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四平市梨树县建设小区东区一期1号楼6**113室。 法定代表人: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与被告镇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瑀润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给付部分欠款,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