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723财保2号
申请人:**省瑀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梨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XXXXX7BBD16T。
法定代表人:孙**。
委托代理人:***,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四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XXXX63HP0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省瑀润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工业园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额度为90万元。申请人**省瑀润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作出的担保函作为本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工业园支行账户(账号为×××)内的9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