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瑀润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省瑀润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3民初3301号
原告:**省瑀润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男,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负责人: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省瑀润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省瑀润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省瑀润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忠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