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捷通华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技有限公司、昆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6855号
原告:天津***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8号万兆慧谷大厦609室。
法定代表人:侯梦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劲松,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商详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明,总经理。
被告:北京捷通华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器2号楼一层2101。
法定代表人:武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辉,男,该公司商务副总监。
原告天津***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捷通华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且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范金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