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3514号
原告:北京捷通华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武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群,女,汉族,1992年3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汇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曹振慨,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汇鑫众创空间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潇琳,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捷通华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汇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汇鑫众创空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捷通华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捷通华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殷 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靳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