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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02民初3670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被告:***,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2025年6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6元减半收取4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