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4773号
申请人:佛山市豪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永和鹧鸪坑东村“**咀”佛山市百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厂房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LFX9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金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钟岭街办上***家店组,公民身份号码91361002********。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豪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金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412.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豪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412.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37.06元,由申请人佛山市豪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