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5302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谢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
法定代表人:唐敬源,总经理。
本院(2020)鲁1502民初6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聊城市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219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