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02民初6549号
原告: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谢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峰,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54号(天安商厦)。
法定代表人:唐敬源,总经理。
原告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监理费130745元及违约金、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起创汽车配件产业园聊城起创科研生产中心、聊城起创5#厂房、聊城起创大门的工程提供监理及相关服务,约定了酬金及支付期限。原告依合同履行了义务,被告仅支付部分监理费,剩余130745元未支付。
聊城市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18日,原告(2020年6月8日由“聊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滦河路北、××路东××汽车配件产业园聊城起创科研生产中心、聊城起创5#厂房、聊城起创大门的工程提供监理及相关服务,酬金为259992元,监理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未发现监理人违约且工程交工后按保修阶段监理内容监理前提下付清监理费。
上述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原告于2018年2月、2019年4月18日、2019年6月21日向被告开具了三张监理费山东增值税发票,共计129247元,被告已支付该款项。被告现尚欠监理费130745元(259992元-129247元)。原告于2021年8月1日为被告开具了两张山东增值税发票,共计130745元。
本院在(2021)鲁1502执2517号执行案件中,认为原告对被告享有130745元债权,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尚欠监理费130745元,被告应予支付。原告未提交验收合格的具体日期,其主张违约金、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聊城市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费130745元;
二、驳回原告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7元,由被告聊城市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郝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