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天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财保177号
申请人: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谢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东昌东路54号(天安商厦)。
法定代表人:唐敬源,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2021)鲁1502执2517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案款145000元。担保人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2021)鲁1502执2517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案款145000元。
案件申请费1245元,由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