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道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平新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云南道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402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委托代理人***,红塔区州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云南道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平大道(阳光家园一幢A-15、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云0402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23446元;由***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对上述第一项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3446元;由被执行人***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对上述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424元(已退费),应交执行费1752元,以上合计12662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云南道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123446元,由被执行人***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云南道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70000元,余款53446元及执行费1752元、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被执行人***负责偿还。被执行人***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云南道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协议于2020年6月12日履行了执行款70000元(该款已于2020年6月18日兑付申请执行人),该公司已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另,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9050元于2020年6月18日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尚未执行37572元(含执行费1752元、案件受理费1424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无车辆及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402执8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