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27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道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新平新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平县。
法定代表人:杨顺林,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鲁万忠,男,系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新平富昌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继平,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云南道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平富昌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云0427民特13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由新平富昌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支付新平新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尾款3866553.52元。该款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2866553.52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新平富昌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道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0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新平富昌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新平富昌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平富昌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20年12月25日、2021年4月9日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新平富昌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新平富昌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在新平县旁有房屋,但无产权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13日对房屋进行查封,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新平富昌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张继平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新平富昌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的房屋无产权登记信息,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道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永辉
审判员 李永文
审判员 马兴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