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赣0803民初1215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丰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丰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承诺书约定,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20万元并支付利息19.3万元(2017年7月按月利率1%计算,2017年8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时止,暂算至2018年6月利息为19.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出资,被告提供生产技术合伙经营树脂生产项目。后因双方分歧较大,原告退伙,被告承诺退还原告投资款120万元及利息。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利息13.8万元,本金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偿付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丰泰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款120万元,此款定于2019年1月至6月,每月支付1万元;2019年6月至12月,每月支付3万元;2020年每月支付5万元;2021年1月至6月,每月支付6万元;
二、如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原告可就全部余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自愿承担逾期利息(以全部未付款为本金,从第一期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17355元,减半收取计8677.5元,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