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丰泰林产化工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赣0803民初1215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丰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丰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承诺书约定,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20万元并支付利息19.3万元(2017年7月按月利率1%计算,2017年8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时止,暂算至2018年6月利息为19.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出资,被告提供生产技术合伙经营树脂生产项目。后因双方分歧较大,原告退伙,被告承诺退还原告投资款120万元及利息。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利息13.8万元,本金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偿付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丰泰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款120万元,此款定于2019年1月至6月,每月支付1万元;2019年6月至12月,每月支付3万元;2020年每月支付5万元;2021年1月至6月,每月支付6万元; 二、如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原告可就全部余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自愿承担逾期利息(以全部未付款为本金,从第一期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17355元,减半收取计8677.5元,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