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803执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丰泰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803民初121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