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民特579号 申请人: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春恒大城15C幢109号房。 法定代表人:程万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程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轩程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1851号裁决书(以下简称1851号裁决)或裁定中止撤销程序,责令**重新仲裁。 事实与理由:轩程公司认为1851号裁决存在下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情形:一是该裁决在仲裁程序上违反法定程序;二是中铁建设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三是仲裁会秘书处和首席仲裁员与中铁建设有利益上联系,所作裁决严重损害了轩程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该仲裁裁决依法应当撤销。 理由如下:一、***于2022年3月4日开庭审理后,轩程公司与中铁建设均向***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也向各方进行了转交,各方均对对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发表了质证意见。轩程公司认为:各方新提交的证据对裁决均有重大影响,***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理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开庭审理,充分地听取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意见。然***没有安排双方再次审理,且在裁决书中第三页描述***审理过程中,隐匿了双方当事人在2022年3月4日开庭审理后提交新证据的事实。***由于没有组织再次开庭审理,对轩程公司庭审提交的中铁建设持有的招标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与轩程公司第一次庭审前向***提交的合同文本发生***戴,将双方签订的合同当成轩程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导致质保金是否到返还期限的事实认定,发生严重错误,使轩程公司主张的款项已届质保期的款项被其裁定尚未到期。事实上,轩程公司在仲裁申请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庭审后新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均没有向***提交仲裁裁决书所提及的【招标文件中“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的协议书部分第八条规定保修责任期为五年,在专用条款部分第18.3条规定保修责任期和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为五年】证据材料,而***由于未能组织开庭,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从而错误地认为是轩程公司所提供,以致轩程公司主张的仲裁理由被***无端地剥夺,对轩程公司产生不利的裁决,严重地损害了轩程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在第一次庭审后同意轩程公司、中铁建设各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和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然从现有证据来看,***在第一次开庭后,没有对轩程公司、中铁建设提交的新证据材料和质证意见、辩论意见进行合议。***委员会向轩程公司提交的***裁员的差旅费凭证,仅有2022年3月4日上海来往北京的票据,足以证明,***裁员最起码在双方第一次庭审后,***没有参加组织***全体仲裁员进行合议、讨论,其审理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中铁建设除了与轩程公司之间施工合同约定由**仲裁外,所有由中铁建设提供的施工合同作为格式合同文本,均约定发生纠纷由**仲裁。由此**秘书处与中铁建设及其母公司存在业务上的合作和利益上的联系,足以影响***尤其首席仲裁员的客观判断和公正裁决。 四、中铁建设作为总包方持有本案的重要证据,却故意隐瞒并拒不提供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中铁建设作为一级资质建设工程承包企业,在分包给轩程公司的工程,在轩程公司有证据证明其持有《长春恒大城》竣工验收材料的情况下,庭审中中铁建设在回答***询问时,否认其自持竣工验收报告。轩程公司庭后通过向长春市城市档案馆调取,证实其持有《长春恒大城》竣工验收材料,可***偏袒中铁建设,将举证责任分担给轩程公司。在轩程公司庭后举证后,***不但不组织开庭,又不组织***合议。 对中铁建设持有的与本案合同重大关联且影响仲裁裁决的中铁建设向轩程公司发送的招投标文件,***却将轩程公司提交的分包合同,错误地当成轩程公司庭后提交的招标文件,事实上轩程公司仅提供轩程公司招投标时收到的中铁建设发送的“投标须知”,由于***没有组织第二次开庭,也不进行合议,导致轩程公司庭审前提交的分包合同被***错误地作为轩程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中的分包合同和专业合同,以致事实认定发生重大错误。对中铁建设以赶工奖名义从长春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得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款,中铁建设持有从长春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得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款,中铁建设只要如实提供账册,就能**,可中铁建设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同样予以隐瞒,从而导致***以轩程公司尚无证据证明,不支持轩程公司的仲裁请求,作出不利于轩程公司仲裁裁决。 综上,因中铁建设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且***因程序不当,未能再次开庭对新提交的证据予以举证、质证、辩论,***第一次庭审后对双方提交的新的证据也未能进行合议,故轩程公司特向法院提起申请。 中铁建设称,一、轩程公司称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1.轩程公司以其庭后补交证据而***未再次组织庭审为由,主**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于法无据。《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当事人当庭或者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决定接受但不再开庭审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且***已明确告知双方庭后如无特殊情况,或***认为必要,***将不再安排再次开庭,双方对此同意。轩程公司于庭后补充提交了证据,中铁建设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在仲裁裁决中也采纳了部分该补充证据。因此,仲裁程序并未违反《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轩程公司以其庭后补交证据而***未再次组织庭审为由主**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于法无据。2.轩程公司称***未对补充证据及意见进行合议于法无据。轩程公司仅凭其选定的仲裁员**的差旅费凭证就认为***没有进行合议和讨论毫无根据,***裁员是否到北京,与***是否进行合议和讨论并无必然联系。 二、轩程公司称中铁建设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1.关于竣工验收报告。第一次开庭前轩程公司提交了单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但该证据被中铁建设当庭质辩为伪造,故第一次开庭后,轩程公司又补交证据,提交了从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的单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仲裁裁决中采纳了该证据;同时,中铁建设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应自全部及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并当庭提交了《整体工程竣工验收表》作为证据,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提交单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在于***程公司,而非中铁建设。综上,轩程公司诉称我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于法无据。2.关于商业承兑汇票贴息的认定。轩程公司主张中铁建设应按年利率12%向其支付票据贴息,其理由为长春盛基公司(开票人)向中铁建设支付了年利率12%的贴息。中铁建设认为,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轩程公司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其次,长春盛基公司是否向中铁建设支付贴息、支付多少贴息,与轩程公司及本案并无关系。因此,轩程公司诉称中铁建设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于法无据。 三、轩程公司称仲裁会秘书处及首席仲裁员与中铁建设有利益联系,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轩程公司与中铁建设签订的多份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均为提交**解决,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轩程公司由此称**秘书处与中铁建设存在业务合作和利益联系,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属恶意中伤,依法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经审查查明,**根据轩程公司提交的以中铁建设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以及双方于2017年6月26日签订的《长春恒大城二期17#楼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劳务分包工程补充协议》、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的《长春恒大城二期(17#)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二)》、于2017年6月26日签订的《长春恒大城二期20#楼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劳务分包工程补充协议》、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的《长春恒大城二期(20#)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二)》、签订的五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的《长春恒大城二期21#、23#楼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劳务分包工程补充协议(一)》、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长春恒大城二期地库上回填(碎石、无纺布)工程施工合同》《长春恒大城二期临时设施工程施工合同》《长春恒大城1#、2#配电室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长春恒大城二期地下室涂饰工程施工合同》《长春恒大城二期冬期维护工程施工合同》《长春恒大城二期8、9、10、12#楼定型化防护栏杆工程施工合同》《长春恒大城二期开闭所主体及地库主体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合同》《长春恒大城二期剩余地下室涂饰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长春恒大城二期装饰装修变更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于2021年12月22日受理了轩程公司与中铁建设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该案编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7485号,适用**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中的普通仲裁程序的规定。 根据裁决书内容,关于质保金返还期限的起算日期,轩程公司主张按其证据中的各个单体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计算。中铁建设对轩程公司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为轩程公司伪造,并主张应当按其证据中记载的整体竣工验收时间计算。其后轩程公司又提交了从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的相关单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记载有相应单体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中铁建设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审查该证据后,认为该验收报告可以作为认定各单体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的证据。在本案审查中,在本案审理中,轩程公司称中铁建设隐瞒了的证据为:中铁建设总包的长春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共16个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单体验收报告和工程整体验收报告。经询,轩程公司确认其主张对方隐瞒的竣工验收报告中的部分,其已作为己方证据向***提交,***对该证据审查后并作出认定。 另查,***在庭审中对当事人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发表意见的方式进行安排,并释明***将不再安排再次开庭,双方对此均同意。 2022年6月16日,***作出案涉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案件,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于案涉仲裁是否构成隐瞒证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虽然系撤销仲裁裁决审查程序而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程序,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规定基本一致,故上述执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认定标准也可参照适用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中。 轩程公司认为中铁建设在仲裁中隐瞒了“中铁建设总包的长春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共16个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单体验收报告和工程整体验收报告”。本院认为,“如何计算质保金的返还期限”系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期间的一项争议焦点。***有权针对该争议事实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轩程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对方隐瞒的证据,其已将一部分向***提交,且本案亦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的情形,事实上,轩程公司在本案中的该项意见实际指向***审查认定证据的标准和认证结论,涉及仲裁案件的实体审查范围。至于轩程公司所称中铁建设未如实提供账册等构成隐瞒证据的撤裁理由,不属于撤裁程序中隐瞒证据的情形。综上,轩程公司关于中铁建设在仲裁期间存在隐瞒证据的撤裁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轩程公司以***对其庭后补交的证据未再次组织庭审为由,主**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当事人当庭或者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决定接受但不再开庭审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且***在庭审中明确告知双方庭后如无特殊情况,或***认为必要,***将不再安排再次开庭,双方对此同意。因此,***在庭审后就各方补充提交的证据等未再组织庭审,未违反法定程序。此外,轩程公司主张***未就第一次庭审后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合议,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轩程公司所提仲裁员与中铁建设等存在业务上的合作和利益的联系足以影响公正裁决,其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申请人轩程公司的撤裁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 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