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2013号
申请人: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程万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新,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梅洪亮,董事长。
申请人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那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