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2523号
申请人: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申请人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吉0103民初63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那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