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2202号
申请人: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春.恒大城15C幢109号房。
法定代表人:程万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雨,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梅洪亮,董事长。
申请人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吉林省轩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贾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