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佰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永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宿州市众源亿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佳佰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1494号 原告:安徽永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澳门风情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宿州市众源亿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汴水苑7栋1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佳佰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圣爱米伦科研部分G栋1单元12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永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宿州市众源亿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佳佰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永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宿州市众源亿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永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宿州市众源亿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