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9694号
原告:北京市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逸园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4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子),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市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建工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工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市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