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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9694号 原告:北京市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逸园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4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子),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市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建工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工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市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