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邦远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邦远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1执90号之一
江苏邦远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远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做出(2018)苏0111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普舒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75201.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75201.27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2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353元,鉴定费41171元,由南京普舒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876元及鉴定费20588.5元,被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4477元及鉴定费2058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君鼎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君鼎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1)苏0111执9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君鼎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君鼎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21)苏0111执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吕春贵 审判员  马 亮 审判员  郑红梅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