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7604民初34号
原告:吉林宗元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万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雅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宗元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万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雅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宗元管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宗元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宗元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85元,由吉林宗元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