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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4执恢23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组织机构代码:16391799-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庄村,组织机构代码:B6099129-9。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5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鲁0214执902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后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执902号案件的执行。 二、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5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