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高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7民初3444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高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高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被告:***,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0310450018。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理路15号大理街道办事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319816159B。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丹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1411238531。
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高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高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高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高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