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2民初666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15号大里街道办事处内。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唐山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文化南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唐山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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