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4民初1399号
原告:滦南县马城镇马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马城镇马城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鸿源商业楼**艺文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319816159B。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3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南县。
原告滦南县马城镇马城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滦南县马城镇马城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县马城镇马城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南县马城镇马城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滦南县马城镇马城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