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23民初1435号
原告:李某1,女,201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78年7月8日生,汉族,住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鸿源商业楼1楼艺文道11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李某1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