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李某1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23民初1435号 原告:李某1,女,201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78年7月8日生,汉族,住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鸿源商业楼1楼艺文道11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李某1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