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恒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省恒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423执20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居民。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2001年4月2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居民。 被执行人:甘肃省恒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省恒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2)甘042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6402.66元,被执行人甘肃省恒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423执2029号案件的执行。 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 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