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1326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贞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091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汽车站以西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33217377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满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诉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甘肃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134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婷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郑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