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君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22民初344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第三人:黑龙江君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大安街50号3**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2022年12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查,本院依法变更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追加第三人黑龙江君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定于2023年2月1日9时在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院于2023年1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向原告***邮寄了开庭传票,***于2023年1月15日签收,现***没有向法院提供不到庭的正当理由,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55.00元,减半收取计3,177.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何 静 人民陪审员  徐 婧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