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2731号之二
原告: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93447409N。
法定代表人:俞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路与长岭路交叉口东原财富广场项目二期第5、6、7号楼(7)1单元16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5194020XY。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贵州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中超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超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4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46元,由中超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