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02财保21号 申请人: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北五里铺机动车检测中心综合楼二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生,甘肃临洮县人,住定西安定区。 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所有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9号地块6幢1单元1601室的房产1处。担保人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永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所有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9号地块6幢1单元1601室的房产1处。 申请保全费2905元,由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