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1102民初1800号 原告: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北五里铺机动车检测中心综合楼二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现住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8月,原告委托被告代为申报办理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三级资质、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事项,被告同意并承诺在2019年3月25日前将办理的相关证件交付原告。随后,原告将申报所需材料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公章1枚,中级技术工人证件(原件)30本,企业平台锁一枚交给被告,支付被告450000元申报办理证照费用,后被告告诉原告无法完成委托办理的事项,双方约定被告将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公章1枚,中级技术工人证件(原件)30本,企业平台锁一枚、450000元,但被告仅将营业执照副本、公章1枚退回原告,中级技术工人证件(原件)30本、企业平台锁一枚、450000元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退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请求判决: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回原告向被告提供的中级技术工人证件(原件)30本,企业平台锁一枚、证照申报费用4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27000元(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年利率6%);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2448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200元(2人3天)、出差伙食费600元(2人3天)、住宿费148元);3、案件受理费8455元、诉讼保全费2905元、保险费715.50元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公司登记信息。 2、被告出具收条2张,证明被告于2018年10月30日、11月9日收到原告支付的450000元费用。 3、2018年10月30日收条1张,证明***受被告委托收到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本,公章一枚,中级技术工人证件(原件)30本。 4、光盘1张(来源于***与被告***、案外人***电话录音、***与***微信聊天记录),附文字材料,证明被告***承认收到原告450000元、30本中级技工证、公章一枚、营业执照副本1本、企业平台锁一枚,被告承诺退回的事实。 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权。 审理查明:2018年8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为申报办理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三级资质、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被告承诺于2019年3月25日前将相关证照办好并交付原告。协议达成后,原告将申报证照所需材料原告营业执照副本1本、公章1枚,中级技术工人证件原件30本交给被告(姓名、证号、工种详见***2018年10月30日签收的《胜泰建筑证件登记册》),并支付被告费用450000元。后因被告无法完成原告委托办理的事项,双方通过电话联系、微信聊天约定,被告将原告提供的材料、450000元退回原告,但被告仅将营业执照副本1本、公章1枚退回原告,其余资料及4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退,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还查明,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缴纳保全费2905元、保险费71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收条2张、***出具的收条1张、光盘1张、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保护;被告在无法完成原告委托事项后,不按照约定及时退回原告交付的全部材料及450000元,是引起纠纷的关键,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解决纠纷支付的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200元、出差伙食费600元、住宿费148元,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保护;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27000元(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年利率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平台锁一枚;中级技术工人***、***、***、***、***、***、***、***、***、***、***、***、***、***、***、***、***、***、***、***、***、***、***、***、***、***、***、***、***、***证件(原件)30本。 三、驳回原告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5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27.50元,诉前保全费2905元、保险费715.5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