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5民初2021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半塔镇松郢村金塘集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OEUJ1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鸿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池河路330号(益林·铭府)4幢钟山路商业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UW2EY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鸿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