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易达热泵(深圳)有限公司、某某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5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易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曾用名:易达热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工业区沙坑上段莱玮斯工业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10785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易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35号民事判决、本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141822.6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深南法执字第902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902号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9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查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902号案件予以恢复执行,恢复案号为(2019)粤0305执恢118号,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4.75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随后,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侵害商标的款项136917.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35号民事判决、本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18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35号民事判决、本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及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902号案件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