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君乐轮胎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君乐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兴龙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民初1321号 原告:威海君乐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漳州市兴龙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君乐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兴龙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