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民初612号之一
原告:威海君乐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5994820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明达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内乡县三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063847938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威海君乐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三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