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民初6247号之二
解封申请人:威海君乐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深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暴马丁香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封申请人威海君乐轮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深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6247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了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现因案件已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本院(2019)鲁1002执保1182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