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君乐轮胎有限公司

威海君乐轮胎有限公司与内乡县三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2执343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君乐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乡县三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君乐轮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乡县三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9)鲁1002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货款***元及利息,返还旧胎体274条,旧内胎胎体22条,案件受理费***元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12月30日、2020年3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及证券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不动产信息;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存款信息;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告知其条件限制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综上,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刘大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