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君乐轮胎有限公司

威海君乐轮胎有限公司、山西中远俱进轮胎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02民初4172号 原告:威海君乐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威海)率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威海)率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中远俱进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新城南大街凤凰小区5号楼5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告:***,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原告威海君乐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远俱进轮胎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君乐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原告威海君乐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