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7民初1335号
原告:烟台沪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碧城工业园海阳路269号北。
负责人:孙宝峰,总经理。
被告:***,女,住威海市。
原告烟台沪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烟台沪安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沪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 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