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沪安电缆有限公司

烟台沪安电缆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7民初2857号
申请人:烟台沪安电缆有限公司,驻地:山东省海阳市碧城工业园海阳路269号北。
法定代表人:孙宝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烟台沪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沪安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向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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