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5财保51号
申请人: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金盆丘安置小区综合办公楼一层至六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泰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华凌街1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
申请人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泰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泰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